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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怕兄妹争其财产 儿子逼母转房

发表于2015-09-14

日前,一位八旬老大娘来到路桥公证处,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掉。老大娘姓彭,家住路桥城区,老伴早年离世,生育三个子女。
小儿子王某原是印刷厂下岗职工,下岗后做了几年生意,后用下岗安置费和做生意的钱在城区购置了一套住房。因种种原因,当时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写上了彭大娘的名字。现在小儿子王某患上了精神方面的疾病,又与妻子离异,要其母尽快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其名下,不然将彭大娘赶出家门。
由于家庭困难,彭大娘无法拿出过户费用,问公证处有什么办法。公证处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彭大娘的陈述后,分析了王某的心理想法,王某可能是怕其他兄弟姐妹来争其出资买的房子,工作人员建议彭大娘办理一份遗嘱来解除其小儿子的担忧。彭大娘点头同意,工作人员当即为她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减免了公证费。公证处工作人员还打电话给王某,王某消除了心理顾虑,表示今后一定对母亲好,彭大娘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点评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为什么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王某会担心兄弟姐妹来争其出资买的房子呢?这就涉及到法定继承的问题。
房子登记在彭大娘名下,彭大娘是财产人,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话,每个子女都有继承权,遂王某产生了顾虑。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继承份额也是财产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另外,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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